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初574号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栋1**15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744939.58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6日起算至案款结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系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D1厂房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系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使用人。经三方口头协商,在未与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下,由原告对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D1厂房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提前进行前期施工,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保证于2018年5月26日之前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8年6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前期工程费用,并由被告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对此担保。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该被告对原告在贵芯项目投入的所有费用及利息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此后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未能如约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项目监理单位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核准的工程量,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主张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及应付利息,根据与被告贵州贵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该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围网内D1号厂房—位于安顺市平坝区,不属于贵阳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顺市平坝区,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是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围网内D1号厂房,根据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以及该地块规划用地红线图,该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贵××新区马场镇MN-30-09地块,出让宗地坐落于贵××新区马场镇,而贵××新区马场镇原属于安顺市平坝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被告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本案原告起诉标的为2000余万元,根据2018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定,贵州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龙 珑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