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2259号
原告: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栋1**15层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3663710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出生于1963年10月12日,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铜仁市***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602709533349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侗族,出生于1973年03月12日,住碧江区。
原告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391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本院退还原告3890元。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