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栋1**15层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710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口县宏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象狮大道**酒店3楼,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1577149280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口县宏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1民特116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咨询服务费17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上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口县宏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税务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被抵押,本案不宜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已对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告知书方式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回复。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欧 刚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