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诺亚方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5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路桥诺亚方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15号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8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负担690(已交纳),由***、***负担15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