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652号
原告:***,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漫诗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漫诗地园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