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财保28号
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8年7月27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