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执保134号
解除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8年7月27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苏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8月2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已冻结我公司在中国银行帐户的资金余额超过952万元,足以满足查封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江苏银行徐州宣武支行帐户资金的冻结。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苏03财保2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本院(2018)苏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对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徐州宣武支行帐户资金的冻结。
2018年10月10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人民币952万元(该款已于2018年10月10月12日汇入本院账户)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人民币952万元(该款已于2018年10月10月12日汇入本院账户)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银行存款的冻结,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苏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对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银行帐户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