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18号
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坊前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796843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团林镇板团路与府前街交汇处西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067597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