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9387号
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住所地莒南县342国道与西一路交汇西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328466939J。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板团路与府前街交汇处西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067597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与被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32元,由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