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650号 原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团林镇板团路与府前路交汇处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永泰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6********。 原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元,由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