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650号
原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团林镇板团路与府前路交汇处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永泰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6********。
原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元,由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