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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063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申请人肖淑玲,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概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万科云城四期(集中商业项目)B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89985X。 法定代表人肖淑玲。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14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肖淑玲、深圳市光概念照明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7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