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063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申请人肖淑玲,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概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万科云城四期(集中商业项目)B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89985X。
法定代表人肖淑玲。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14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肖淑玲、深圳市光概念照明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7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