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798号
原告:山东泰航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心大街怡心苑**#住宅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体育东路***号平安大厦**楼。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航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泰航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航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航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山东泰航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