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思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52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