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52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