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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朱某贞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19869号 原告:浙江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丽水市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进入审理程序后,本院在开庭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原告浙江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2元,减半收取775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