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南岸区虹海装饰设计工作室等与重庆标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5291号
原告:南岸区虹海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99号门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PX0773。
经营者:余海清,该工作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旭,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玲,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墨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2栋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LNRJ8Q。
法定代表人:刘君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旭,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玲,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余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2栋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FNG936。
法定代表人:余海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旭,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玲,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标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东路281号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8CFPX2。
法定代表人:陈昌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路,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陈昌银,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南岸区虹海装饰设计工作室、重庆墨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余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标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路、陈昌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南岸区虹海装饰设计工作室、重庆墨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余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岸区虹海装饰设计工作室、重庆墨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余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岸区虹海装饰设计工作室、重庆墨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余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岸区虹海装饰设计工作室、重庆墨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余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刘言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