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502民初3899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主要负责人:刘学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军,男,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区发先锋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新利,董事长
被告: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宏顺,董事长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力公司)、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军、张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力公司、兴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00000元、利息379300元及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兴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4日,被告迅力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迅力公司向华夏银行借款199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同日被告兴和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兴和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迅力公司全面停产,华夏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形成不良贷款。2018年2月26日华夏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长城公司。截至2018年1月25日被告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19900000元、利息37930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迅力公司、兴和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求提交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华夏银行与被告迅力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迅力公司向华夏银行借款199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均为4.3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兴和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兴和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199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告向被告迅力公司发放借款19900000元,借款发放后,被告迅力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华夏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018年3月1日,华夏银行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8年3月9日在山东省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被告履行了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8年1月2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00000元、利息3793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华夏银行与原告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借款发放后,迅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夏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2018年3月1日华夏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债权转让方华夏银行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的内容向被告告知,债权转让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成立,原告长城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方,诉求被告迅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9900000元、利息379300元及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6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