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

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恢416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5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符晓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施平,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