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5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符晓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施平,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