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4578号
原告:山东泉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总经理。
被告: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顺,总经理。
原告山东泉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兴***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泉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泉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泉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计1792.5元,由原告山东泉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善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