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保33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主要负责人:刘学堂,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经济开发区先锋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新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环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宏顺,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3899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7.9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康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