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2901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郭小霞,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君,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区发先锋路东首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刘新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南首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3899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2019年5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其对债务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收益转让给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年7月1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发布联合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一份,确认并认可将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执行过程中,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需长期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502执2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