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648号
原告:济南明德海川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784392X11。
法定代表人:曹永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颖,女,系该公司商务专员。
被告:山东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JXBP1M。
法定代表人:杨德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明德海川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明德海川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因被告山东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其履行,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明德海川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