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1674号
原告: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河沿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皓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环保副经理。
原告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皓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31日,原告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争议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确属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将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89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