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411号
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90,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90,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