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1003行初63号
原告***,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范益文(系***儿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现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王云青,主任。
委托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之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一案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重新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此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喻 华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人民陪审员 杨成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汪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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