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3民初6105号

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924445X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树下村****。

法定代表人:郑荷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2034695W。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div>

法定代表人:邬文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荣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黄岩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荷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旧房材料购买价款人民币417078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缴的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5000元(合同约定50000元,被告己退原告25000元),并按对等原则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按约承担旧房材料购买款总价款的130%赔偿款,即417078元×130%=542201.40元,并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人民币5916元;上述三项合计1040195.40元;4、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的利息损失,从2003年11月14日起以472994.25元(417078+50000+59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5、确认被告根本违约,请求依法解除合同;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黄岩城区江北片一期工程改造,于2003年10月31日与原告签订《拆除购买旧房协议书》一份,约定江北片一期改造工程所涉的旧房由原告拆除后卖给原告,约定购买单价为28.2元/m?等相关条款。合同订立生效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可先拆卖部分计14790m2的旧房材料费,价款人民币417078元及违约押金人民币50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拖延,原告屡加催促,被告一拖再拖,拖到2005年2月7号仅退还原告违约押金人民币25000元。从2003年拖到2019年期间,被告擅自转租合同约定的部分待拆房屋,并公然违约,将部分应由原告按约购买拆除的房屋转由他人拆除牟利。被告的行为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城建公司答辩称:原、被告签订《拆除购买旧房协议书》,确定可拆除旧房面积为14790m?,被告按约将涉诉的旧房区域交予原告拆除。因旧料市场价格波动,原告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未完成施工即退场,现仍有5463.57m?旧房未拆除,故原告系合同的违约方。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同意,但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协议约定原告应在2004年1月18日前完成旧房的拆除工作,原告至今未完成,需要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如有任何困难无法拆除,也应该及时提出,现在才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中5463.57m?未拆除的面积,同意按照28.20元/m?共退还原告154072元。其他诉讼请求均不符合协议的约定,被告均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因黄岩城区江北片一期工程改造,需对该地块的建筑物进行拆除,被告城建公司以竞标形式将建筑物出售给原告迅荣公司,双方于2003年10月31日签订《拆除购买旧房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旧房拆除工作由原告组织实施,拆除旧房的施工费用由原告负责,旧料亦由被告卖给原告所有。原告拆除购买旧房的四址界限详见附后该区域房地产平面图。二、原告拆除旧房总建筑面积33650m?,现可拆旧房面积14790m?,中标购买旧房单价28.20元/m?。原告付给被告购买旧房材料费417078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467078元。其余旧房面积18860m?,另订协议。三、原告应在2004年1月18日前完成旧房的拆除工作并把现场的旧房材料清理完毕。拆除旧房工作听从甲方全权安排……五、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不能正常拆除部分旧房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砖混结构的按中标单价的130%退还原告;砖木结构的按中标单价80%退还原告……六、因原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并清理现场的,从逾期之日起原告付给被告违约人民币500元/日,从违约押金中扣除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旧房材料费417078元,违约金50000元。被告遂将涉诉地块旧房交予原告进场拆除施工。至今涉案地块已拆除旧房面积9326.43m?,未拆除旧房的面积为5463.57m?。现被告已退还原告违约金2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迅荣公司与被告城建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签订的《拆除购买旧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按约将标的物位于黄岩区××北片地块的14790m2旧房交予原告进行拆除施工,原告也已及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拆除了部分房屋并占有、变卖拆下来的旧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在履行涉诉合同时,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按照协议约定,原告须在2004年1月18日前完成旧房的拆除工作并把现场的旧房材料清理完毕。现原告未在限定的日期前完成该工作,违约方系原告而非被告。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拖延履行(因拆迁安置协议没有签订,拆迁户不允许原告拆除)、擅自转租待拆房屋、将部分房屋交由他人拆除等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陈述被告拖延原告履行、将房屋转租他人、交由他人拆除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真有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按期完成旧房拆除工作。按照常理,原告参与竞标之前必然对涉诉地块的情况进行过调研,应对涉诉地块的旧房情况有所了解。涉诉地块在签订协议后已交予原告拆除,处于原告的掌控下,原告也应在知道违约行为之后的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排除被告妨碍的主张,现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远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妨碍原告按约完成旧房拆除工作的理由不予采纳;三、按照涉诉协议的约定,原告的完工时间应为2004年1月18日。但在原告逾期未完工的情况下,原、被告均未采取积极行动主张自己的权利,涉诉协议在事实上多年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之后被告将部分拆迁户过渡安置在涉诉待拆旧房中,该行为系另一法律范畴,不能构成被告在本案协议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在履行涉诉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原、被告已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均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未拆除5463.57m?的旧房材料购买价款154072.67元,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涉诉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被告根本违约、全额返还原告旧房材料购买价款417078元、返还预缴的合同违约金2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50000元、被告赔偿旧房材料购买款总价款130%即542201.40元、赔偿保险费损失5916元以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签订的《拆除购买旧房协议书》。

二、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旧房材料购买款154072.67元。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3元,减半收取9201.5元,由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263.5元,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 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苏苏

代书记员  王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