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6074号
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924445X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568号。
法定代表人:郑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2034695W。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之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迅荣建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叶清
代书记员 郏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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