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商初字第3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路**号**楼(**)。
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座**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