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12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玉湖路**玉府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45W14XA。
法定代表人:张文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红,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洋下北新村****用代码91350100717303674H。
法定代表人:郑旭春,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4元,减半收取计4737元,由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