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凯盛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5289号
原告浙江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凯盛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5554.04元及利息53149.03元(以应还货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15‰利率,2016年的欠款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2017年3、4、6月份欠款分别从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贵州凯盛电业有限公司开户在金融机构下的存款408703.07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5554.04元及利息损失(以355554.0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7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55704.04元;支付方式为:2017年12月18日前付10万元,2018年1月18日前付10万元,2018年2月14日前付155704.04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现原告自愿按355554.04元主张货款,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凯盛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5554.04元及利息损失(以355554.0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6.5元、财产保全费2564元,由被告贵州凯盛电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