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04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30032842、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