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04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30032842、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