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
被执行人: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25座首层139、140、110B、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刘方亮。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70000元。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履行金额为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50元,被执行人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7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属主动履行,总执行金额334850元(含执行费485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