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泰德金豆欢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4742号
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9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泰德金豆欢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南路1558号海兰花园186号楼1单元102(生产经营地:小营镇理化村,南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边泰德金豆欢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0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