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2执10175号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花园36号楼1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5JWH7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浐灞生态区东元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71127F9L。 法定代表人:雷xx。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2民初2201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8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