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东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303号 原告:吉林东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东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东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东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东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0.00元,收取计275.00元,由吉林东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