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知民初22号
原告:孔某,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某某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孔某与被告红安某某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孔某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