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孔某与红安某某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知民初22号 原告:孔某,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某某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孔某与被告红安某某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孔某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