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知民初59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阴县某某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县某某建设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