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县某某建设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知民初59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阴县某某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县某某建设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