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7443号
原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红光西站。
法定代表人:薛俊。
原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传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