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4民初1262号 原告:天津市德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叉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24-1-2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城人民路33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建筑产业科技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天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故里花园1号楼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秤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秤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德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德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天津市德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德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