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种学古,男,1990年11月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创业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3024984W。
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阿种学古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种学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