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沙龙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广西传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22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南宁市共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49852214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沙龙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建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8644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传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华强科技孵化园**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3068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广西沙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传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沙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传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沙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传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南宁市中院正在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