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悦龙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9执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6号南宁市建筑设计元科研设计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49852214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悦龙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新邕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MYQ45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耀世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以北金川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3XW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19号恒大国际1期D座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3767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悦龙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耀世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宁悦龙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耀世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国土、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直接执行。2023年11月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