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6财保47号
申请人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沿江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09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市程家河采石,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村**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17628121。
法定代表人:***,采石场场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7年12月17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将申请人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书交于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市程家河采石场、***银行存款7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鄂E×××**号汽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江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