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1256号之二 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陵江二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睿府9幢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耸鸿鹄。 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油建三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营市兰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天日山路10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千工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湘市祥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飞跃峡山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兰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宏建材有限公司、临湘市祥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上列七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额为34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上列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因矿山机械设备买卖业务,通过被书转让获得赤壁市***狮子山采石厂给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票面金额34万元,出票日期2020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29日,出票人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经六次背书后于2021年2月10日转让给赤壁市***狮子山采石厂。原告从赤壁市***狮子山采石厂获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通过电子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原告随后将汇票被拒付情况告知了前手赤壁市***狮子山采石厂。因无法解决此事,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兰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宏建材有限公司、临湘市祥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出票人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本案纠纷产生亦是出票人无法承兑票据导致。考虑案件的稳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