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91民初2219号
原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129号绿地玫瑰城创业梦想街区201#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544124069。
法定代表人:任江南,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系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磊,女,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系公司人事部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掌中无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柳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掌中无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谢玉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掌中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中掌中无限公司支付**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666.6元的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原告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约定基本工资9800元/月,绩效工资4200元/月,话费补贴100元/月,交通费补贴100元/月,餐补300元/月(其中月绩效工资依据研发部绩效考核标准,按月考核结果发放)。2018年6月15日,被告以个人职业规划为由向原告公司申请离职,原告公司按照内部流程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要求被告在二周内完成工作交接(即6月30日前),但被告故意拖延时间,交接期拒不配合交接。至今被告未正式交接相关工作和资料,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拖延交接时间是为了在原告公司耗满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以此获取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关于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2666.6元,原告不认可。第一,根据公司通过内部网络、公告栏发布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符合年休假规定的员工,在当年内休完年休假,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不累计到下一年度。第二,对离职员工,在离职时,当年所剩余的年假由本人提交申请,并依据《核决权限管理办法》核准,最后决定以休假或补薪形式处理。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提交的年假申请。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
被告**辩称,掌中无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年休假期限按相关法律规定,工作满十年以上年休假是十天,但是掌中无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年休假为七天,限制了**应该享有的权利,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应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应为十天。**在掌中无限公司工作期间请事假三天是用了**的调休,并不是请事假,也不是请公休假,不应该从未休年休假中予以抵扣。
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66515.26元(含平时加班、周末加班及节假日加班);2、判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0.1元;3、判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2000元;4、判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500元;5、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掌中无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掌中无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并约定了基本工资9800元/月,绩效工资4200元/月,话费补贴100元/月,交通费补贴100元/月,餐补300元/月,月总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入职后,掌中无限公司经常以公司项目进度紧张为由安排**进行日常加班,而且在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亦要求**加班工作,又不支付加班工资,甚至于无故扣罚**工资。因为掌中无限经常安排加班又不支付加班工资,且随意扣罚**工资,亦不安排年休假,使得**身心疲惫,无奈之下只好提出离职。掌中无限公司的年休假制度违法,**已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天的年休假。综上,掌中无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提起劳动仲裁,因仲裁结果与事实不符,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掌中无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如**需要加班,必须提前向掌中无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为有效,而公司一直未收到**的加班申请。**提供的考勤记录不是加班的直接证据,未经掌中无限公司确认。掌中无限公司并不鼓励员工加班,根据《员工须知》规定,员工需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如果因工作不认真或弥补失误,或无正当理由而拖延离开公司,不以加班论。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上班工作效率低下,下班待在公司不走浪费时间,参与的项目大面积延期,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要求掌中无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0.1元,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转正后连续为被告工作一年以上时,可以享受节假日、休息日之外每年7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入职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转正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申请离职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掌中无限公司要求**于2018年6月30日完成工作交接,而**故意拖延时间,耗满一年工作时间以获取年假。2018年春节,掌中无限公司已为**放假共计12天,相当于为**多放了5天假期,应予抵扣。相关的年休假规则,已经在《员工须知》、《员工手册》等材料中,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公示。同时,掌中无限公司要求所有符合年假规定的员工,在当年休完年假,当年未休完,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年休假应当由本人提交申请,而掌中无限公司未收到**的休假申请。**要求支付2018年6月的工资差额2000元,所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请求予以驳回。**的绩效工资按公司规定,由掌中无限公司考核后予以发放。2018年6月,**的绩效工资考核为52分,分值系数为52%,绩效工资4200元,实发绩效工资为4200×52%=2184元,差额为2016元,所以**6月份扣减了绩效工资2000元。按照公司规定,绩效分≤85分的,当月不支付绩效工资。由于核算工资失误,未扣减**绩效工资,掌中无限公司保留追溯权利。考虑到**离职时多次威胁、恐吓公司,拒绝及时交接工作,掌中无限公司保留向**追溯2018年1月至7月多发的绩效工资的权利。**诉请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向掌中无限申请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基本公正,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请。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原、被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对方的答辩意见均一并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掌中无限公司递交的《员工须知》、《员工手册》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告知原告**,不予采信。对春节放假通知打印件一份及请假条打印件一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考勤管理办法一份、员工月度考核标准一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告知原告**,不予采信。对“员工月度考核标准”及**1月至7月绩效考核、**“2018年1月-7月工资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对**签字的公司及部门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辞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对**递交的其与谢玉磊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五份及邮件沟通记录打印件三份、**与公司经理王彪的邮件沟通记录打印件一份、**与公司技术总监黄景灿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与陈鹏的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记录打印件一张、嘉奖通知及嘉奖及调休通知书打印件三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其形式均为网络证据打印件,且内容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对掌中无限KEN1-5月考勤表打印件二张、原始记录表打印件二张、原告自行统计的加班时长清单打印件二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均为证据打印件,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对社保查询记录四张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部分关联性不予采信。对**与黄景灿往来邮件记录打印件一份及聊天记录截图一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其形式均为网络证据打印件,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掌中无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试用期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的工作岗位为研发部项目经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关于工作时间,双方还约定:掌中无限公司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必须提前向掌中无限公司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为有效。**转正后连续一年为掌中无限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时,可享受除正常节假日、休息日以外每年7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关于劳动报酬,双方约定:基本工资9800元/月,绩效工资4200元/月,话费补贴100元/月,交通费补贴100元/月,餐补300元/月,月总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掌中无限公司按指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薪资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计算**当期应得薪资后发放。2018年6月15日,**向掌中无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说明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向其提出离职申请,掌中无限公司表示同意。2018年7月13日,**离职。
2018年7月31日,原告**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1、裁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6月加班工资66515.26元(含平时加班、周末双休加班及节假日加班);2、裁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未休2017年至2018年年休假工资20000.1元;3、裁决掌中无限公司补交2017年8月至9月养老保险费用;4、裁决掌中无限公司补交2017年8月至9月医疗保险费用。5、裁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2000元。6、裁决掌中无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500元。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6日裁决:一、掌中无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666.6元;二、掌中无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缴纳2017年8月-2017年9月的养老保险,双方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日核算为准。三、掌中无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缴纳2017年8月-2017年9月的医疗保险,双方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日核算为准。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掌中无限公司和被告**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先后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26日,被告掌中无限公司为全体员工放假十二天,并未声明上述放假将从员工年休假中予以抵扣。原告**2018年6月工资总额为12324元,实发9293.64元。原告**从2008年7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一、关于掌中无限公司认为不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以及**主张掌中无限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关于休假安排,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本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被告处,于2018年7月13日实际离职,依法不应享受2017年的年休假,但可以享受2018年按在岗时间折算的年休假。**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7月13日离职时,已累计工作已满10年,则其应享受2018年:193天÷365天×10天=5.29天的公休假。故掌中无限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800元/月+4200元/月+100元/月+100元/月+300元/月)÷21.75天×5.29天×200%=7053.33元。掌中无限公司抗辩称,其在2018年春节期间共为员工放假12天,除去法定节假日7天,多放的5天应当在**的年休假中予以扣减。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折抵年休假依法应考虑**的本人意愿。掌中无限公司提供的《春节放假通知》表明,春节多放的5天假期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并通知全体劳动者的,并未考虑**个人意愿;同时,在《春节放假通知》中,亦未写明该5天假期将从员工的正常年休假中予以扣减。故掌中无限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掌中无限公司辩称,应参照原告**的基本工资9800元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合理依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诉请的2018年1月至6月加班工资66515.26元。1、本案中,**提供了部分考勤打卡记录打印件,以证明其加班情况。经核,从上述证据的形式来看,其均为网络打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易篡改,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诉讼中掌中无限公司也不予认可。2、从证据内容来看,考勤记录主要是员工进入、离开工作单位的记录,仅能反映员工的全天出勤情况,即使证据内容属实,也难以认定考勤记录即表示**在加班。3、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必须提前向掌中无限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掌中无限公司同意后方为有效。上述约定,**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悉;而**在本案中主张加班费时,却未能提供书面申请或掌中无限公司审批意见等相关证据。综上,**主张掌中无限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至6月的加班工资,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三、关于**主张掌中无限公司应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2000元的诉讼请求,掌中无限公司主张因**未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不应予以发放。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掌中无限公司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故**的绩效工资并非必然全额发放。现掌中无限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考核标准以及**的每月考核情况,上述材料能够反映用人单位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予以采纳。**主张存在工资差额2000元,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四、关于**主张掌中无限公司补交2017年8月至9月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的仲裁申请,因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征缴,故本院对社会保险部分不予审理。
五、关于**主张掌中无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2018年6月15日主动申请离职,掌中无限公司依法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陈述实际是因为掌中无限公司安排了高强度工作以及拒不发放加班工资,**被迫离职,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53.33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申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柳 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阳良明
书 记 员 伍 建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