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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14509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马连道路**号茶马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住所地江**省**昌市**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路**号绿地玫瑰城创业梦想街区**#片区片区。
法定代表人:任江南。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掌中无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依卓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