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92民初1038号
原告:李某,住山东省。
被告: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告李某与被告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