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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92民初1038号 原告:李某,住山东省。 被告: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告李某与被告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