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4549号 申请人: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6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6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