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83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03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77********。
被执行人:青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7KT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611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732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94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属有限公司、青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青岛***金属有限公司、青岛***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2024)鲁0283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36531.27元,执行费267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青岛**金属有限公司、青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青岛***金属有限公司、青岛***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电梯有限公司缴纳案款2594799.74元,执行费26765元,申请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4)鲁0283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