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任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811民初10595号 原告:济宁任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T88UT2N,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卢庙村开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G2HT3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荟城路506号51号楼办公1014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任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宁任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352877.6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经原告与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于2021年3月28日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合同担保方;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至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经原告催要后截止目前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租金352877.63元;现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其款项款,其均予以推诿。现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公正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宁任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52877.63元,双方同意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350000元,已偿还30000元,剩余租赁费320000元,于2024年8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1350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偿还135000元。 如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一笔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租赁费32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6594元,减半收取3297元,由被告青岛筠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284元,由原告济宁任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