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沃亿佳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双辽市某某晨曦化肥种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82民初184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8日生,个体,住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玉,双辽市辽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双辽市。
法定代表人:田喜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辽市***晨曦化肥种子
经营人:陈中列,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雷,双辽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双辽市***晨曦化肥种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智卿